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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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天天论文网 日期:2016-7-4 9:59:14 点击:0 2010 年 10 月 16 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某某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 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 “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某!”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父亲李某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某”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酒后肇事,还口出狂言“我爸是李某”,这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慨与关注。虽然在此事件中,人们的关注点在这个狂妄的官二代身上,但是抛开这个主体不看,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高校校园内, 重点在于目前中国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探讨高校校园道路交通的主体 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内车辆主要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校园内机动车主要是汽车、摩托车; 校园内非机动车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校车、教职工车辆、社会车辆。高校交通主体以学生和教职工为主,以及外来人员。其中学生群体使用车辆的类型相对单一,交通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时间性,主要的日常活动是学习和食宿。主要频繁往返于教学区与生活区之间,在校园内的主要交通方式为步行与非机动车。校园内大多数学生倾向于选择步行和自行车作为出行方式。 二、我国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罗某曾经在对国内外校园规划布局以及校园道路交通规划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过校园道路交通系统优化。[1]北京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梁永明也曾针对校园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加强安全教育、完善立法、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校园安全。[2]扈熠琼则是从功能实现和性能指标等方面对车辆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的测试研究,以求改善高校校园内车辆管理,提高高校的工作效率与安全性。[3]最后文达从设立校园警察,强化校园安全立法的角度出发,提倡学习现代各国应对校园安全形势的普遍做法,主张国家有必要迅速制订《校园安全法》,建立完整有效的校园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包括提供校园安全标准、安全经费法律保障,设立校园公安派出所以强化校园安全保障力量。[4]我国的《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报案的高校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未报案的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管辖权属于谁? 我国高校校园安全保卫部门担负着校园交通安全的职责,但在法律上的法律依据却非常薄弱,没有管辖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管辖权。1988 年国务院批准发了《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全国重点高校保卫组织开始组建公安派出机构,这些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辖。但在 1994 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将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例外遗留下来的公安派驻高校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 这就意味着出现了校园交通事故派出机构仍然束手无策。 2014 年,孟津县某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这起事故就是发生在 高校校园道路上。2013 年 9 月 19 日 16 时 30 分左右,被告驾驶小型轿车,在进入孟津县某高校区东大门时,将原告挤在校区大门柱子上,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孟津县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 交通事故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无独有偶,2014 年,淅川县某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2013 年 10 月 17 日 7 时 40 分,被告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淅川县某高校内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淅川县某交警大队认定, 被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比两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高校学生在校园交通事故中通常属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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