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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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 招股说明书摘要 新凤鸣 招股说明书摘要 11-2-—1— PAGE 2 11-2-—1— PAGE 2 新 凤 鸣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XIN FENG MING GROUP CO.,LTD.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 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重要内容有: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上市后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调整股东回报计划。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及股东回报计划的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以后,计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三年累计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利润分配总额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虽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指标良好,并准确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利润分配能力直接取决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通过子公司分红等方式保证公司对股东的现金分红能力。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庄奎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恒聚投资、中聚投资、屈凤琪、吴林根、尚聚投资、吴新兰、诚聚投资、沈雪庆、朱树英、冯新卫、沈健彧、许纪忠、杨剑飞、谢国强和柴炳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王新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庄奎龙、屈凤琪、吴林根、沈健彧、杨剑飞、沈雪庆、朱树英和许纪忠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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