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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与实务学习指导与同步训练2版全书习题答案 项目1 项目1 《走进经济法基础》同步训练答案 一、本项目的重难点与业务处理总结表1-1法律关系 主体(双)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和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等) 国家 特定情况下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人身、人格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和荣誉产品 行为 表1-2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1-3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表3-3 .票据的一般规定 (3)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 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 位零余 额户 使用规定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 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 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证明文件 除“设立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 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使用规定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罚则 经营性 100元 非经营性 变更违规 1000兀;开立撤销违规及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1 万至3万元使用违规一一5000到3万元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当事人【注意1】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 利付款请求权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 书人可以行使取得票据权利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票据权 利 付款请求权 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 追索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 书人可以行使 取得票据权利 一般情况: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 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注意】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 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2】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如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失票救济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注意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 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2】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权利的时效 (1)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4)、⑸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 人”的追索权 * Q 4 * ? * 票据行 * 为 * ? i * ?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相对记载、任意记载、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签章 (1)出票人签章不合规定,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定,其签章无效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持票人在被背书人 栏内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 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注意】“条件、部分、限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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