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21.docx

附件3《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21.docx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SLICS SL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 727-20XX 替代SL/Z 727—2015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技术导则 Guidelines for post evaluation on River basin master plan (征求意见稿) 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 20XX-XX - XX发布 20XX-XX -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水利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Z 727-2015)。为适应新发展阶段流域治理保护新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标准,并根据水利部2021年版《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修改标准名称。本标准共11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流域综合规划主要成果、规划实施情况、规划基础资料变化情况分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专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价、流域综合管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流域治理保护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实施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结论与建议等。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规划计划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版本为: ——SL/Z 727—2015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010电子邮箱:bzh@mwr.gov.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次 TOC \o 1-2 \h \z \u 1 总 则 1 2 流域综合规划主要成果 2 3 规划实施情况 3 4 规划基础资料变化情况分析 4 5 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价 5 6 专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价 6 6.1 一般要求 6 6.2 防洪减灾体系评价 6 6.3 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评价 7 6.4 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评价 7 7 流域综合管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价 8 8 环境影响后评价 9 9 流域治理保护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实施情况评价 10 10 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11 11 结论与建议 12 附录A 13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13 附录B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附表参考样式 15 附录C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附图参考目录 18 附录D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附件参考目录 18 条 文 说 明 20 PAGE PAGE 19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保障工作成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修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工作。其他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江河流域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后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执行。 1.0.3 经过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在规划水平年届满,或规划的近期工程已基本实施,或流域控制性工程已建成并发挥效益,或流域内基本情况及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实施与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相关的重大国家战略时,组织开展规划后评价工作。 1.0.4 规划后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系统总结评价流域综合规划拟定的目标、任务、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和影响,分析评价规划实施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1.0.5 规划后评价应选择评价基准年。一般以开始评价工作的前一年为评价基准年。 1.0.6 规划后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流域综合规划主要成果、规划实施情况调查、规划基础资料变化情况分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价、专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价、流域综合管理规划实施情况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流域治理保护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实施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结论与建议等。 1.0.7 流域综合规划后评价报告应按照本标准第2~11章的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编写目录可参考附录A,附表参考样式见附录B,附图参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docz-y984ht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