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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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学校公有住房资源,更好的为学校的长 远发展和广大教职工服务,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 XX 省、汉中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国有资产范围内的住宅和教职工宿 舍等,作为教职工的一种过渡性住房,由学校统管理。过渡性住 房只限于教职工居住,无出租、转让、赠予、继承等权利。 第二条按照服务职工,适当过渡,合理周转,有偿使用的原 则,参照 XX 省、汉中市公房管理有关政策及房租标准,在过渡 性租住期限内,学校对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收取适当的房租。 第三条为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盘活公有住房资源,严惩 浪费、鼓励节约的原则,对在过渡期租住期内积极交回公有住房 的住户予以适当经济补贴。 第四条根据我校公有住房的情况,有以下两类公有住房作为 过渡性住房,可以面向教职工限期租赁: 1、可承租的成套住房(包括学校南北校区未出售的老家属 楼、筒子楼改变套房等) 2、非成套的青年教职工集体宿舍(北校区单教楼、南校区 12 号公寓、医务楼、单教楼等) 第五条按照房改政策延续,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对历 史遗留问题妥善合理解决。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申请及过渡期 1 第六条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 1.新进在编教职工(由人事处确定)。 2.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教 职工。 3.因工作、生活等原因确实需要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为了保证过渡性住房能够长期周转,满足学校引进高 层次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新进教职工承租过渡性 住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租期 的,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国资处批准,且租金标准按本办 法相应上调。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租住及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由国资处统协调安排,尽力保障符合申 请条件的教职工的租住需求。 第九条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教职工公 有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审核盖章后,持有关证件或证 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租住手续,并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条新进在编教职工持人事处报到单,由国资处根据房源 情况按规定签订协议后租住。成批教职工的住房调配,按程序排 序公示后进行。 第十一条新旧住房调整搬迁期为一周,搬迁费用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调离、辞职、去世、除名后公有住房的回 收: 1.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时,必须坚持 “先退房、后放行”的 原则。 2.辞职、弃职人员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一律收回。 3.教职工去世后,学校公有住房一律收回,子女亲戚无居住 权,否则学校不予办理后续抚恤手续。 2 4、凡学校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人员,原有住房一律 收回。 5、凡拒不交房,恶意强占住房的,由国资处、人事处、保 护处等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租金收取及管理 第十三条三年过渡期内的住房,月租金按 5 元/平方米计 收;超出三年过渡期的,经本人申请和国资处批准,月租金按 10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强行占用拒不交回房屋的, 月租金按 20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政 策的教职工,本人居住的过渡房,月租金均按 1 元/平方米计 收。若将过渡房出租、出借等,月租金按 20 元/平方米标准收 取。 第十五条北校区因地处偏远,交通生活不便,租金减半收 取。 第十六条三年过渡期的计算:起始日从国资处领取钥匙的次 月 1 日起算,共计 36 个月。 第十七条房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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