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有效的利用学校公有住房资源,更好的为学校的长
远发展和广大教职工服务,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根据 XX
省、汉中市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国有资产范围内的住宅和教职工宿
舍等,作为教职工的一种过渡性住房,由学校统管理。过渡性住
房只限于教职工居住,无出租、转让、赠予、继承等权利。
第二条按照服务职工,适当过渡,合理周转,有偿使用的原
则,参照 XX 省、汉中市公房管理有关政策及房租标准,在过渡
性租住期限内,学校对教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收取适当的房租。
第三条为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盘活公有住房资源,严惩
浪费、鼓励节约的原则,对在过渡期租住期内积极交回公有住房
的住户予以适当经济补贴。
第四条根据我校公有住房的情况,有以下两类公有住房作为
过渡性住房,可以面向教职工限期租赁:
1、可承租的成套住房(包括学校南北校区未出售的老家属
楼、筒子楼改变套房等)
2、非成套的青年教职工集体宿舍(北校区单教楼、南校区
12 号公寓、医务楼、单教楼等)
第五条按照房改政策延续,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对历
史遗留问题妥善合理解决。
第二章公有住房的申请及过渡期
1
第六条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
1.新进在编教职工(由人事处确定)。
2.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教
职工。
3.因工作、生活等原因确实需要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为了保证过渡性住房能够长期周转,满足学校引进高
层次人才和新进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新进教职工承租过渡性
住房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租期
的,本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国资处批准,且租金标准按本办
法相应上调。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租住及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由国资处统协调安排,尽力保障符合申
请条件的教职工的租住需求。
第九条凡需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写《教职工公
有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由本单位审核盖章后,持有关证件或证
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租住手续,并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条新进在编教职工持人事处报到单,由国资处根据房源
情况按规定签订协议后租住。成批教职工的住房调配,按程序排
序公示后进行。
第十一条新旧住房调整搬迁期为一周,搬迁费用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调离、辞职、去世、除名后公有住房的回
收:
1.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时,必须坚持 “先退房、后放行”的
原则。
2.辞职、弃职人员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一律收回。
3.教职工去世后,学校公有住房一律收回,子女亲戚无居住
权,否则学校不予办理后续抚恤手续。
2
4、凡学校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人员,原有住房一律
收回。
5、凡拒不交房,恶意强占住房的,由国资处、人事处、保
护处等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第四章公有住房租金收取及管理
第十三条三年过渡期内的住房,月租金按 5 元/平方米计
收;超出三年过渡期的,经本人申请和国资处批准,月租金按
10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强行占用拒不交回房屋的,
月租金按 20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房改政
策的教职工,本人居住的过渡房,月租金均按 1 元/平方米计
收。若将过渡房出租、出借等,月租金按 20 元/平方米标准收
取。
第十五条北校区因地处偏远,交通生活不便,租金减半收
取。
第十六条三年过渡期的计算:起始日从国资处领取钥匙的次
月 1 日起算,共计 36 个月。
第十七条房租按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