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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 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 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 合同年度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含)或单笔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 (含) 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化,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各类制度模板审计报告模板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阅获取,内审网注],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及经过公司评审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经过公司评审的标准合同版本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且分别经财务部、公司聘请律师、公司管理层评审通过方可生效。变更标准合同程序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为公司合同的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和项目合资等投资类合同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合同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七条 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子公司负责保管原件,合同内容涉及母公司的,子公司应向母公司提交合同副本,以便母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由财务部负责合同的分类与专项管理。合同原件由财务部保管,合同履约部门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务人员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加,必要时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一般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承办人将标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授权代表审批。审批人或授权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般非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意见表提交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书或合同修改建议。法律意见书应为无保留意见书。法务人员对合同条款持有保留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重新制定合同;
(三)?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建议书、合同承办部门主管审核意见表及无保留法律意见书一起送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审批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重大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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