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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方:
商户编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1 品名、数量、单价、价款:
品名
数量(吨)
单价(元/吨)
价款(元)
备注
含税价
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
(本合同定价已充分结合购买用途(即:只能用于加工)并充分考虑到杂质(含大豆筛下物)、水分、不完善粒等因素,买方对此充分认可。)
1.2 实际存储地点: 。
1.3 存储罐(仓)位号: 。
1.4.质量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参考,具体以仓内储存实物为准。大豆筛下物(散装或包装)计入货物数量,随进口大豆一起出库接收。不因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加或扣减货物数量。
第二条 看样与质量确认:
2.1 买方确认竞价前已对货物质量及出库条件等进行了实地查看,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成交后不再提出调整价款、执行增扣量等与货物质量相关的主张。
2.2 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价款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大豆筛下物(散装或包装)随大豆一起出库,不执行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扣量。
第三条 包装物标准及运输:
3.1 包装标准:散装。
3.2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买方采取自提方式,卖方在实际存储地点库内车(船)板交货并负责装货,所有权与风险自货物装上买方运输工具时转移至买方。
3.3 买方人员及车辆在出入卖方厂区和卖方指定的区域进行作业时,应按照卖方规章、制度进行装卸、运输工作,保持作业区域的整洁、干净,避免造成卖方厂区的环境污染。
3.4 买方提货车辆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卖方的操作、安全等规章制度,同时注意自身安全,否则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买方负责。
第四条 合同履约期:
4.1 本合同履约期为自签订之日起 日,即 至 ,买卖双方应在履约期内完成付款及交(提)货。
4.2 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约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执行。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长履约期的,买方还应按如下标准向卖方支付延长履约期间未出库粮食保管费:延期10日(含)以内3元/吨/日、11至20日(含)4元/吨/日、21日以上5元/吨/日。
第五条 数量计量与质量检验:
5.1 交货数量以交货地点标定合格的磅秤计量为准。
5.2 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
5.3 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有异议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线上申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调解。
5.4 调解过程中,买卖双方对数量有异议的,由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并以此为最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 货物交割及货款结算:
6.1 买方应在履约期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中央储备粮出库令及提货单。
6.2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
6.3 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
6.4 合同履约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
第七条 追加保证金:
履约期内,买方未付清全款的,因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205期货合约行情变化,需要对合同未付款部分追加保证金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至《交易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具体标准为:若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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