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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场所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跆拳道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场所设施、技术要求、经营服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跆拳道场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22-201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文件。
3.1 跆拳道场所 taekwondo venu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跆拳道训练、竞赛、健身和休闲活动的场所。
3.2 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 taekwondo instructor
传授跆拳道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包括教练员与社会体育指导员。
基本要求 (参考上海市攀岩场所服务规范)
4.1 跆拳道场所是跆拳道运动的健身活动场所。跆拳道场所应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履行其职责,保障运动人员的安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促进跆拳道运动全面良性发展。
4.2 跆拳道场所应具备与跆拳道活动配套的设施、设备。
4.3 跆拳道场所内设施、设备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
4.4 跆拳道场所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土地使用规范。
4.5 跆拳道场所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消防安全规范。
4.6 跆拳道场所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书,在上海市内开设分店应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4.7跆拳道场所应持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且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4.8 跆拳道场所的服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相关国家标准。
场所基础设施
5.1训练设施
5.1.1 训练区应与接待休息区分离,场地平整,训练区场地面积不小于100 m2,且宽度不小于8m,高度不低于3m。
5.1.2 训练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4㎡。
5.1.3 跆拳道场所内所有固定的突出物、锐边、锐角等应有防护措施,地面应能吸收运动中发生的冲击力。
5.1.4 应备有跆拳道专用软垫,且符合国家消防防火标准和环保标准。
5.1.5训练区距地面3 m之内不应有障碍物,光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1x)。
5.1.6 应维持训练设施使用秩序。
5.1.7 不可超员使用训练设施。
5.2 安全设施
5.2.1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数量、种类、摆放位置等应符合GB 50140-2005的要求,其他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5.2.2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的出入口及宽度不小于1.2m的疏散通道,疏塞通道和出口应有标识并保持通畅。
5.2.3 电路铺设符合电力部门标准。
5.3 场所其他设施
5.3.1 有更衣区,并配有座椅或条凳。
5.3.2 更衣区通风良好,地面及所有设施应洁净、无污渍,有废物箱。
5.3.3 有接待区,能提供学员接待、问询服务。
5.3.4 有休息区,能为学员或学员家属提供休息场所。
5.3.5 醒目位置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用品装备
6.1 训练器材应符合跆拳道竞赛规则的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2训练器材应保持清洁、完好。
6.3应配备备用头盔、护身、护腿、护肘、护臂等训练护具,以及公共脚靶。
环境卫生
7.1 室内跆拳道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7.2 室内温度在16℃~27℃之间。
7.3 室内湿度在30%~50%之间。
7.4 室内应有通风排气设施,各区域通风良好、无异味。
7.5 地面及设施设备应干净整洁、无污渍。
场所公示和标识
8.1 服务公示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资质证明、上海市跆拳道协会团体会员证书以及规章制度。
8.2 应具有收费价目表,必要时展示。
8.3 在醒目位置设置电视或图示,介绍跆拳道规范礼仪要求、教练员岗位职责、学员须知等制度。
8.4 实时公布跆拳道场所开放时间应,并提前一周对外公示。
8.5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且清晰、实用、美观。
从业人员要求
9.1 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
9.1.1 应至少拥有2名全职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
9.1.2 全职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应同时具有以下资格,并在上海跆拳道协会备案:
a)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资格,并定期年检和复训;
b) 中国跆拳道协会认可的教练等级,并定期年检和复训;
c)取得跆拳道二段或以上段位资格。
9.1.3 跆拳道技术指导人员应每年参加由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组织的在岗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9.1.4 教学或训练中,跆拳道技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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