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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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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2-
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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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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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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