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三个疑难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VIP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三个疑难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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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三个疑难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业务活动。在现实经 济生活中,租赁行业已成为公认的“朝阳产业”,但由于这类业务并不像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 等业务那样常见,在其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并且目前注会教材也并未阐述清楚, 本文针对这些疑问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一、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如果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2版注会教材对此问题并未涉及,但按照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及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 入融资租入资产的价值;而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 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对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中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入账基 础,该入账价值一定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企业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 不是企业合并,并且该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依所得税会计 准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找不到对应科目。 具体来说,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递延所得税资 产确认不能对应“所得税费用”科目,从而影响留存收益;而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可抵扣差异也 不会涉及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科目; 另外融资租赁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能对应商誉。 为了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式成立,如果企业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就必 须减少其他资产的价值或增加负债的价值,但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更不符合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因此不应确认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时可能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下面通过一个例题进行说明: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例 1:甲公司 2012 年 12 月 25 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从乙公司 租入全新设备一台,租期 4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100 万元,租赁期满甲公司退还该设备。假定 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33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 10%,甲公司在租 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等 5 万元。 分析:根据租赁合同条款,租赁期(4 年)占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5 年)的 80%,超 过 75%,甲公司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100 (P/A,10%,4)=1 00×3.169 9,约为 316.99 万元,因此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316.99+5=321.99 (万元), 而其计税基础=1 00×4+5=405 (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 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对应科目不能是商誉或是所有者权益项目,只能通过调减其他资 产的价值或调增其他负债的价值,才能保证会计等式平衡,但这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会影 响会计信息质量。因此由于无对应科目,我们不应确认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 租赁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 3 219 9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30 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 000 000 银行存款 50 000 二、企业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且 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时,应如何确认损益? 2012 年版注会教材提及,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不是按照公 允价值达成,且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售价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 内摊销。但并未说明,此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如何处理。而 2012 版注会教材例题 中却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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