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教师培养权的法理思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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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师是教育之基。教师培养权是国家教育权的基本组成局部,是对人的开展权的回 应,内含教师培养布局权(资源配置权)、培养标准制定权、教师培养评价权、职业准入标 准设置权、教师培养监督权和教师专业开展权。以教师培养权为核心审视当下教师培养实践, 出现了 “分权”的“困惑”、布局权方面过于“淡定”、培养标准制定的“碎片化”、教师 培养评价权的“虚化”、职业准入的“泛化”、教师培养监督权的“弱化”和教师职业专业 开展权的“窄化”等困境,并提出明确教师培养权的边界,行使权力应切实遵循“比例原 那么”;强化国家权威,完善教师培养布局权;建构系统的国家教师培养标准体系;提高教师 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教师的人力资源属性,?明晰评价权与监督权的界限等建议。 关键词:教师培养权;国家教育权;开展权;教师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明确 了教师的重要地位,即“教师承当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 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开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 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根据相关统计,2018年我国专任教师队伍规模到达1672.85万, 小学教师的学历达标率到达了 99.97%,初中教师的学历达标率99.86%,普通高中教师的学 历达标率98.41%。可以说,教师队伍及教师培养体系有力地支撑了我国教育乃至社会的发 展。尽管我国的教师培养体系已很有成效,但在新时代背景下,仍有必要从回归初心的角度, 梳理各级各类教师的教师培养权问题,从而使我国的教师培养更具新时代的新特色。 一、教师培养权之源之义 由谁来培养教师?换句话说,谁是培养教师的适格主体?事实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三、教师培养权实现之“道” ——兼谈《教师法》的修改 教师培养在教育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惑、现实问题及相关权利间的冲突,需在法律上进 行回应。 .明确教师培养权的边界。对教师培养权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其基本的边界,基于此的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保证其基本的谦抑性,坚守比例原那么,其行动应以“必要、适度”为基 本衡量,不能超出权力实现目的之必要限度。当发生冲突时,不能为了扩张权力,而剥夺或 弱化相对人的自主权和治理能力。笔者认为,基于教师之于国家、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国家 2018年开始推进公办中小学教师纳入到“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地位属性,建议国家层面 应专门设立国家教师管理局,归口于教育部,将关涉各级各类教师培养、准入、奖惩、退出 等一揽子事项均归属于此局,并在《教师法》修订的窗口期之前调整到位。由其立足于教师 权利义务,立足于国家教育权,统筹修订《教师法》。为回应教师培养权,建议建设互联互 通的国省区县乡五级和产业行业企业三类教师信息库和教师培养单位状态数据库,充分摸底 排查并全面梳理权力清单和边界,为《教师法》明确教师培养权行使方式、行使界限,提供 相对精准的参照。 .完善国家教师培养布局权。教师教育布局权,关涉国家和地方的“分权”问题。尽管 “分权”内在的要求应明确国、省两级对于本辖区内各类各层的教师培养规划权、资源配置 权,以及各自权力界限,但必须明确的是,地方教师培养规划应建立在国家统一协调基础上, 即需明确规划布局或者资源配置权的全国一盘棋思想。如果中央过于集权,地方将丧失自主 性,也没有积极性,应明确“统”是为更好的放权,是在保证国家权威前提下的“放权”。 国家在法律视域下统筹资源予以规划布局,才能有效的引领地方。特别是“当地方政府不能 解决问题,因而问题引起了全国层面的关切时,全国性政府应当有提供替代性解决方案的权 威。”故应在《教师法》修订时,明确国家、地方两级教师培养的规划布局权,而不是笼统 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明确地方在进行教师培养规划布局时,须符合国家 统一统筹原那么,并报国家备案。对于特殊区域(边疆边防边境地区)的高等师范教育,特别 是师范本科高校,应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国家的特殊支持政策,而不仅仅相对笼统的要求各级 人民政府来办好。 .建构系统的国家教师培养标准体系。该体系应是贯彻全过程、全层次的标准体系,应 在法律上明确建立涉及教师培养的国家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应防止“碎片化”倾 向,应包含以教师培养权为核心的教师发现、培养、准入、评价、开展、薪酬、奖惩、编制、 社会地位、国家价值等系统性要素,而不仅是狭义的学校培养之国家专业标准的简单建构。 当然这个国家标准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较为紧要的是在当前要明确幼、小、初、高、专、 本、硕、博七层次教师的专业设置条件及学位规划,明确教师培养机构的准入标准。笔者认 为师范教育因为涉及培养人的教育,应从严约束,以确保优秀人才的进入。明确师范教育经 费的生均标准体系,大幅提高对以教师培养为主体的高校(师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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