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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 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出资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学生全面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招收 个班级;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业余面授。
第五条 学校住所: 邮编 。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 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 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者: 。
第十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学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教育培训。
本学校经 市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员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1/3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的任期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2名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出资者推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理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理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此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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