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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企业类型
第五条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
第五章 注册资金
第七条 注册资金: 万元。
第八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合计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的 %。
第七章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 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企业章程;
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
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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