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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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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 报告管理规范 内容 背景 目标 适用范围 组织机构与职责 信息登记与报告 质量控制 信息利用与管理 一、背景 国家十二五期间提出目标“人均期望寿命提高1岁”,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加大了对死因监测工作的重视;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2014年国家卫计委制定了《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 ; 201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了《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将《死因登记报告系统》更改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系统》; 一一、背景 2014年云南省卫生厅、计生委、公安厅和民政厅转发了国家三部委文件“云卫规财发﹝2014﹞17号 ”; 2016年云南省卫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6﹞56号 )”; 2017年省政府下发“关于提高全省人均期望寿命实施方案”; 目的:规范全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获得准确的全省及各县(市、区)人口死亡信息及期望寿命,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 国家三部委文件 国家规范 省四厅局发文 省卫计委发文 死因监测的重要性 ☻ 基础工作 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规律 进行人口管理 ☻ 重要依据 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调整人口发展战略 评价居民健康水平 优化资源配置 二、目标 建立和完善全省死因登记报告系统; 获得各地居民主要疾病、死亡谱、主要死因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期望寿命等; 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优先领域、减少疾病负担、降低医疗费用等)。 二、目标 三、适用范围 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组织保障:建立健全三级报告网络,完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争取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建立奖惩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指定专人负责; 制定辖区报告管理工作方案; 开展人员培训; 负责辖区死因信息的审核、分析和报告; 定期开展现场督导; 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出生和死亡资料; 组织开展覆盖全县人群的漏报补报工作; 死亡信息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承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机构的报告; 对报告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 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协助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院开展质控和相关调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辖区的死亡个案开展入户调查,填报《死亡证》; 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 参加疾控中心召开的例会和培训; 负责辖区培训和质控; 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定期与同级相关部门核对出生和死亡资料。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死亡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填报《死亡证》。 五、信息登记与报告 《死亡证》填报 死亡信息报告 (一)《死亡证》填报 填报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填报单位 责任单位:负责救治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2)负责救治的医生(护士)。 死亡个案的填报 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1、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均由诊治医生填报;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报。 死亡个案的填报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1)正常死亡个案 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信息填写《死亡证》。 (2)非正常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 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 未办理户籍注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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