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如何制作以物抵债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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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如何制作以物抵债方案 2020年以来,截止2021年2月底,全球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例已突破1.1亿,其中死亡病例超过了250万例。其中,经济体量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国,感染确诊病例已突破2800万,死亡人数已突破50万例,已超过了一战、二战和越战死亡人数的总和。从某种程度上讲,美国是世界经济的发动机,美国因疫情而出现经济问题,必定影响全球。事实上,全球经济的确所以波疫情而陷入低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人为的经济阻断和资本流动的呆滞。中国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也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诞生的。这个战略,以期通过发挥内需潜力,更好地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挥两种资源作用,实现中国经济更加强劲和可持续发展。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布的数据,仅2020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00多家房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破产审查案件达12857件,破产案件达26195件,而2019年同期的数据是7046件和15570件,2018年同期的数据是5094件和9168件。近三年来,全国破产案件表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2020年与2019年同期相比,审查案件和破产案件分别增长82.5%和68%,2019年与2018年同期相比,审查案件和破产案件分别增长38%和70%。 现实中,这么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结案率却并不高。作者认为,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在于资产处置遇冷,破产人的财产无法及时交易变现。实务中,资产处置在一次又一次的线上流拍和线下流产之后,法院、政府和破产管理人为了止损,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不思考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尝试“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这被视为法院、政府、管理人乃至债权人和债务人最终的不二选择,被视为实现债权、消灭债务、化解债权债务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根救命的稻草。 那么,如何起草一个完善规范的、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呢?“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才能以理服人、才能为债权人所认可和接受呢?作者认为,一个完善规范的、合法有效的“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债务人或破产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或破产人的债权和资产确认情况、“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依据、“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指导原则、“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 一、方案应彻底厘清债权债务关系 ‘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就是一种特殊的重整方案、和解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厘清债务人或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制订“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的前提和基础。债务人或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也就是法院、政府和管理人对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家底不清,也就是不知道确认的对外欠款有多少,不知道还有多少财产可供分配,不知道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是多少。这些,又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比如在重整和和解过程中,以财产的多少价值为基准与重整意向人和和解债权人谈判,重整意向人、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按照什么样的价值比例和条件做出各自的妥协与让步,投资人以什么为基准测算自身的预期收益,等等等等。 第一,要精准确认债权金额及性质。 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债权,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法院确认债权,这是一整套环环相扣的流程。实务中可能更为复杂,管理人还需要调查债权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可能还需要启动“二审甚至“再审”程序,但结论必须是定量加定性的结合,定量决定了金额多少,定性决定了是否具有优先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定量的规模大小。 实务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是对财产价款还是财产本身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都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理应享有的权利,所以“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必须优先考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同时,因为无财产担保的其它债权的优先权相对较弱,或者因为无财产担保而不具有优先性,且财产分配的比例无法确认,所以实务中一般仅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作为“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优先对象。 管理人在厘清债权金额及性质之后,在制作“以物抵债”或“代物清偿方案时,理应制作一个经由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明细表和其它债权明细表,表内应包含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抵押物、是否是最高额抵押担保、借贷本金及利息、借贷总金额、债权性质等。之所以需要制作这个明细表,是因为必须明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以物抵债提供依据,同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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