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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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消防设备报废年限汇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 GB29837 的规定。 5.2.3.2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 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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