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论文破产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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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级财务管理专业 经济法论文 第 1 页 共 2 页 第 2页 共2 页 《经济法》课程论文 破产法案例分析 摘要: 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重要特征。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破产便是淘汰竞争失败者的一种方式。所以,破产乃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正常秩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反应,同时又对社会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1】 关键词:破产法,案例,案例分析,申报主要流程。 正文: 案例: 2008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 24 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 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参考理论分析: 1、银行有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申请破产合法。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凡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以破产财产为义务主体的无财产担保的请求权,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终止的,均得成为破产债权。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非合同之债,例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或者无因管理之债。 以下因素,不影响上述请求权成为破产债权。 ①债权标的的财产种类。 破产债权的标的须为财产之给付。这种财产不以金钱为限。也就是说,以非金钱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债权,也可以成为破产债权。但是,破产清算为集体清偿。为便于清算分配起见,需要将非金钱债权折算为金钱债权。 ②债权的附条件。 破产宣告不废止债权原附有的条件,不论它是停止条件还是解除条件。因此,破产宣告时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得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其权利的行使与存废,受破产清算期间条件之成就与否的制约。具体说,附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期间,其停止条件未成就的,或者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失去受领分配权。 ③债权的终止期限。 破产宜告时尚未终止,而定于破产宣告后的某一时间终止的债权,得成为破产债权。该债权成为破产债权后,其原定的终止期限即行废止。但是,这种废止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于原定终止期到来时,失去对该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④债权的履行期限。 破产宜告具有废止债权的原定履行期限的效力。所以,破产宣告时,无论债权的原定清偿期是否已经到来,均得成立破产债权。破产宜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这种视为到期的效力,不及于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权,仍受原定履行期限的约束。 ⑤连带债务人的存在。 破产债权的成立,不因破产人又连带债务人而受影响。在破产人有连带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向各连带债务人分别请求全额清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以其全部债权额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以全额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但是,债权人从各连带债务人处获得的清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总额。因此,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后,仅可就债权的未足清偿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反之,债权人受领破产分配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的,不得再受领破产分配;已经由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部分清偿的,其受领破产分配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未足清偿部分的数额。 2、债权人某银行分行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供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应当提供的材料:债权发生的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量,有无财产担保和提供证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停止支付,并呈连续性。) 《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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