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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摘要】:“昆山反杀案”发生传播后,正当防卫限度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和个人利益,威慑犯罪分子以及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受到不法侵害发生的紧迫性以及环境因素等其他原因的影响,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较为严格,不利于公民积极行使权利。本文从这一具体案例出发,结合相关法理及其他已知案例,探讨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对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进行浅显分析,为想要进一步了解正当防卫这一自我保护权利的广大民众提供参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适用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使得正当防卫问题成为舆论焦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其中作为核心内容的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引起热烈讨论。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争议,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也相当严格。近几年来,法学界更加重视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综合来看,国内学者对于正当防卫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虽有共识,但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针对目前社会热议的系列问题,在各位法学前辈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以昆山反杀案为引子切入,以正当防卫的限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回顾案件,结合相关法学理论对防卫限度问题加以研究探讨,以期为普通民众提供参考,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正当防卫之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又包括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分别对应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特殊正当防卫又称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特别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法规不同。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成立条件不同。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由此可知,明确正当防卫的限度尤其重要。
二、案件梳理
2018年8月27日晚刘某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一路口时突然变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险些发生碰撞,刘某与该电动车车主于某发生争执。双方争执时刘某动手打了于某,并快步走向车内拿出一把砍刀,砍向于某,击打中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致刘某受伤,随后刘某后向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继续追赶未果,刘某继续逃跑,于某也返回宝马车,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砍刀交给民警。之后刘某被发现伤倒在草丛中,经医治无效身亡。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车主刘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三、防卫限度的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从防卫目的来看,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从时间条件上看,要求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从对象条件来看,要求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从防卫结果来看,刑法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此外,《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还对防卫限度以及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
由此可见,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就在于对防卫限度的理解。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比较严格,同时由于当时客观环境影响下造成的取证难,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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