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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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 是否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 室;是否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 及 机等设施。 (三)数据宣布情况的检查。 检查数据宣布相关内容,检查法定文本和数据宣布统 计表。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 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四)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检查。 检查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及可行性。是否制定监 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储运管理 制度;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制度。 (五)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的检查。 查阅技术资料和现场查看,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和生 产及公用设施,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 且完好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 全设施等。 (六)质量检验计量控制的检查。 查阅有关文件和现场查看,检查质量与计量保证措施 及相应的设施,是否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理化分析室;是 否具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产品 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计量控制;是否具有原始分析记录检 验分析数据;是否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七)其他方面的检查。 查阅有关文件和现场查看,检查平安生产保证措施及 相应设施。企业是否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证(仅对危险化学 品);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企 业是否具有相关危化品平安技术说明书(MSDS) o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 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 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 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 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阻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 细那么》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 1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 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 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 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家宣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 数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汇总、核实宣布数 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的二级单位,应当在厂区所在地申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 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 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 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 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 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 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 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11 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 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 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 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 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 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 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 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 存档。 第三十九条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 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 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 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并妥善保存与监 控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终止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有关 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存档。 第四十条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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