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家事案件实务精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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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凤 专业、尽心、真诚 •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 (婚姻家庭论坛) •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民法典》背景下家事案件实务精讲 一、合同编在家事案件中的适用 二、物权编在家事案件中的适用 三、婚姻家庭编实务精讲 四、继承编实务精讲 第一章 合同编在家事案件中的适用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 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二)常见问题 例举 1.写下保证书 ,以表决心和忠心 “如果以后再发生暴力行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我愿意净身出户。” 2.离婚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按约定支付离婚补偿金 ,每延期一 日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500 元违约金。” 3.离婚协议中明确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离婚后再婚 ,则不享有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房屋所有权归对方。”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二)常见问题 裁判观点——关于忠诚协议 (2019)川01民终1078号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签订的 《婚内忠诚协 议》 (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 出轨的不忠诚现象 ,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 ,或对另一方有 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 财产将 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归无过错方所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 ,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 ,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予以确 认。 (2020)黔0222民初2740号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 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 自觉 自愿履行 ,不应赋予其 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 ,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二)常见问题 裁判观点——关于离婚协议违约金 (2021)京03民终2201号 王某与张某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系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现张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 给付王某相应补偿款 ,故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 当,法院予以支持。 (2021)闽01民终1582号违约金本质上系对损害的填补 ,可以根据损害的实际 大小予以适当调整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酌情予以降低。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二)常见问题 裁判观点——关于 “不得再婚条款” (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157号 双方当事人在原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做为能否抚养 孩子的条件 (离婚协议中约定 :男方不得再婚再育 ,否则张家宝的抚养权无条件归女方所 有),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 ,限制了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 自 由,该条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2020)云0111民初13240号 原被告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如女方再婚则 自动放 弃房产 ,并不准居住在该房里。双方的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订立上述 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协议内容上也并未限制原告的婚姻 自由或违反任何公序良俗 , 协议合法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原告亦 自述其在与被告登记离婚后又已与他人登记 结婚并离异。故原告关于上述离婚协议内容限制其婚姻 自由、违反公序良俗 ,应属无效的主 张不能成立 ,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评议 (三)问题分析 1.要注重身份关系协议的 “性质” 人身属性VS财产属性 2.参照适用≠直接适用 仅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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