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321页完整版教学课件汇总全书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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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2:本田会社诉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二、法律问题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包括何种判定原则?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案例14.2:本田会社诉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三、案例评析 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14.2:本田会社诉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三、案例评析 2.关于提供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目前的《专利法》并未规定间接侵权行为,故法院在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时多只能引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当满足主、客观的要件,即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为别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帮助侵权的案件中,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零部件、中间物等需满足专用于实施侵害他人专利权的条件,如果这些零部件、中间物等为普通的产品部件或存在其他非侵权用途,则不能就此认定提供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14.2:本田会社诉奔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四、课后讨论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存在于确定的产品之上,如果仅仅是一种图案,或者一幅图画,或者其组合,但是没有使用在确定的产品之上,其设计本身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不受专利法调整。此处所指的产品必须是申请时申请人指定的产品。产品必须有名称,申请外观设计时使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没有关系,但是与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有关。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 案例14.3:“音乐首饰梳妆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戴新国是一种音乐首饰梳妆台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其于1998年1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1999年8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5 ,公告日为1999年10月6日。1999年9月1日,戴新国与美宇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约定:戴新国将该专利以及Z4号专利许可美宇公司实施,形式为排他许可,期限为1999年9月1日起三年;两项专利的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若发现有第三人仿冒、生产和销售该专利产品,戴新国应协助美宇公司采取相应措施。2000年4月,戴新国与美宇公司发现有相同产品在广交会上展销,即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举报。该局曾发出侵权产品处理通知书,认为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实为鑫耀公司)在本届广交会12—5B02号摊位摆设的音乐首饰橱、音乐首饰梳妆台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应立即撤出展台,听候处理。嗣后,戴新国与美宇公司又发现鑫耀公司在网站上展示音乐首饰梳妆台,认为该产品的主要视图与专利产品基本相同。为此,戴新国与美宇公司于2000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14.3:“音乐首饰梳妆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二、法律问题 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可自由利用的公知的外观设计?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不同于专利外观设计? 3.本案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 案例14.3:“音乐首饰梳妆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三、案例评析 1.鑫耀公司使用的是否是公知的外观设计?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不同于专利外观设计? 3.本案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毋需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由照片或图片显示,直观明确,不像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可以作出多种解释。即使在相似判断时,因为不能对专利的照片或图片作出解释,而只能对对比物作出判断,而判断就会有失误,未必就能真实反映专利的保护范围,故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专利由图片或照片显示的保护范围固然是明确特定的,但专利法允许相似的外观设计纳入其保护范围,实际上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照理,其相似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但这并不排斥专利权人缩小这一特定范围的权利,只要有这种被缩小或扩大的可能存在,就有可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 案例14.3:“音乐首饰梳妆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课后讨论 我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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