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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编
审 判 程 序
/18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目 录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分为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公示催告程序的实质是非诉程序,在法律适用时,公示催告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故本章与第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存在密切联系。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与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本章教学重难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除权判决的作出和救济程序。
本 章 导 语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申请人具有限定性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案件的非讼性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审理组织的特殊性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除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均可以背书转让。因此,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才能成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对象。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外,其他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票据和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和股票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主体:必须是票据持有人。
2. 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 事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4. 形式: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5. 管辖法院:申请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后,又要求撤回的,应当准许。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55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由1名审判员进行审查。在审查时,法院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发出停止支付通知
停止支付通知,又称止付通知,是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向对丧失的票据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诉讼文书。停止支付通知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支付人必须执行。《民诉法解释》第456条规定,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7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还可判令支付人承担付款义务。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发布公告
公告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社会发出的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必经阶段。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后3日内发布公告,在公告中写明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以及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也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申报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权利的主体是公示催告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实际占有人;(2)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要向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法院提出;(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应当提交票据,供法院审查。
第三节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作出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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