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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四版)
《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刑
诉
学
目 录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一、审级制度概述
1.审级制度的概念
审级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的层级及其案件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制度。
2.审级制度的内容
一是由低到高,设定哪几个法院层级,上级法院可以复审下级法院审判过的案件,但下级法院不得复审上级法院审判过的案件;
二是一个案件最多可以经过几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
第一节 审级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不实行三审终审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和人民法院之间职能的优化配置。
第一节 审级制度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所谓第二审程序,是指作出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2.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1)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行使上诉权的方式启动,或者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
(2)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法院只能是作出裁判的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3)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对象是第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但裁判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4)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
(5)第二审程序是选择性发生的程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二、第二审程序的功能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一、上诉
上诉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一)提出上诉的主体
有权提出上诉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同时也不是所有当事人都享有上诉的权利。
(二)提出上诉的期限
(三)提出上诉的方式和途径
着眼于保障和便利上诉人行使上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便捷、灵活的上诉方式和途径。
(四)上诉的撤回
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有权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二、抗诉
(一)提出抗诉的主体
(二)提出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提出抗诉的方式和途径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抗诉的理由
(五)抗诉的撤回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第二审案件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二)开庭审理原则
开庭审理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单方面提出上诉的案件。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二、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下列情形的第二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只适用于部分上诉的案件,而不适用于被提起抗诉的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三、第二审案件的直接裁判与发回重审
(一)直接裁判
1.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
(二)发回重审
1.可以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也可以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四、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抗诉后的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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