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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3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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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三编 审 判 程 序 /13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目 录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与第十五章再审程序、第十九章第四节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本章教学重难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本 章 导 语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 1.环境公益诉讼 2.消费者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节 公益诉讼 (四)我国公益诉讼立法   《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公益诉讼原告作了原则性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1月6日和2016年4月24日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解释》(2020年修正)和《消费公益诉讼解释》(2020年修正)。《民诉法解释》也对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就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法院的释明、支持起诉、证据、禁止反诉等程序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两高检察公益诉讼解释》(2020年修正),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则。 一、公益诉讼概述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原告资格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1)法律规定的机关。 (2)有关组织。 2.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比较特殊,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三)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四)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民诉法解释》第286条规定,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   其他原告只能参加已经为法院受理的诉讼,其他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将其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准许参加诉讼。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六)对自认与反诉的限制 1.在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承认了被告主张的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而法院认为原告作出的承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不予确认原告的上述行为。 2.基于公益诉讼的特点,反诉被排除,被告若对原告提起反诉,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七)对和解与撤诉的限制 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法院也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法院需要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进行监督。 2.原告依然可以撤诉,但撤诉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要经过法院审查,认为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准许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则不再允许撤诉。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八)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私益诉讼。 2.法院不能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合并审理。私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搭便车”。 二、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公益诉讼 (一)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可以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据此,检察院提起民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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