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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限将满,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税务登记,以便纳入正常管理。 4.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人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3.3.1 税务登记制度 *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3.3.1 税务登记制度 * 1.申报对象 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扣缴税款,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13.3.2 纳税申报制度 * 2.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报送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13.3.2 纳税申报制度 * 1.发票的相关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商品名称或者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13.3.3 发票管理制度 * 2.发票管理办法 (1)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13.3.3 发票管理制度 * (2)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各类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时候,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开具发票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应当在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以后重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借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一般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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