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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维护、检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健康水平,切实减少设备零部件的损坏,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证设备更加安全、稳定运行,使维修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加强定期工作,增强维修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更进一步地明确维修人员重在“维护”的职责,切实搞好设备的定期清扫、维护、校验及试验等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除尘系统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职责
3.1生产部职责
3.1.1督促运行和维护加强对设备及系统的定期工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健康水平。
3.1.2协调和组织责任单位消除重大缺陷及隐患。
3.2维修部门职责
3.2.1各维护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运行或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以便更好地掌握设备的健康状况。
3.2.2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定期清扫,设备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不积油。
3.2.3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现场设备,查找设备缺陷及隐患,检查振动、温度是否正常,并提出设备停运后的检查、检修项目,搞好维修保养工作。
3.2.4定期巡查工作中,发现重大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或危及设备安全的缺陷,维修人员应立即汇报并做好应对措施,具备条件后立即进行处理。
3.3组织措施
3.3.1维护部门应定期检查设备,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校验的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做好校验记录。
3.3.2在定期清扫、维护、校验及试验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缺陷,应及时汇报,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解决的方案。
4、除尘系统检维修安全技术要求
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前,应完全清除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明火作业应按照GB15577的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1检维修作业前应实行专项作业审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4.2尘灰清理
4.2.1作业前应对除尘系统残留的尘灰及含尘泥浆进行清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位:
a)应每班清理的部位:
--吸尘罩或吸尘排风柜;
--干式除尘器布袋、灰斗、卸灰收集尘灰的容器(桶);
b)应每周清理的部位:
--除尘器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c)应每月清理的部位:--除尘器进风管;
--除尘器出风管、通风机;
--干式除尘器输灰装置;
4.2.2清理作业时,除尘系统应停机,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清扫工具。
4.2.3清理收集的尘灰及含尘泥浆,应作无害处理。
4.3检维修工具
4.3.1检修维修工具应当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4.3.2照明灯具应当采用防爆型。
4.4作业前,操作者应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同时涉及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应同时遵守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并办理作业票。
4.5根据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4.6将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作业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4.7作业后,应当妥善清理现场,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
4.8除尘系统配有的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泄压装置、抑爆装置和阻爆装置,在使用期内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和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4.9为确保除尘系统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在安装、改造时进行验收检测,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5、作业票管理要求
8.1办理程序
(1)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的部门申请“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作业部门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签字,由安全主管签发“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批准,安全主管不在时由安全员签发批准。
(3)作业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作业完工后,作业负责人协同作业监护人进行完工验收,并在“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8.2“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二年。
8.3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8.4“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8.5“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3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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