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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气,正确接受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浙江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台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黄岩区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岩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乡镇(街道)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扬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退各类消防隐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1.4.2以人为本,削减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惜人民群众生命平安放在首位,努力爱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平安,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3规范程序,科学施救。规范救援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接受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加各部门处置火灾事故的力气。 1.4.4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司其职,亲热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5 事故分级 依据火灾事故严峻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5.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1.5.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1.5.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户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1.5.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平安,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确定损失和影响的; (4)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确定损失和影响的; (5)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广播电视台、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确定损失和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1.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火灾时,由区长担当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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