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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审计结果利用,不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属医院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规范》《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通过对各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达到促进完善制度、规范财经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目的的活动。
第二章 审计整改
第三条 被审计医院在收到国家或市审计机构、市医院管理局及医院内部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后,应对照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结合审计主体部门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
第四条 被审计医院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向市审计局、市医院管理局等部门报告,医院各部门要共同督促整改工作落实。
第五条 被审计医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重视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发现以及审
计结论、审计建议,建立健全有关审计结果利用的工作机制,保障审计结果及时、有效利用,发挥内部审计对单位整体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
被审计医院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审计主体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披露问题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处理)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处理)措施; 其他关于整改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第三章 审计联席会议
第七条 医院内部应当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责任。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内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以及审计报告中提及的相关主职部门。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具体职责包括: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重点
问题;协调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及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等;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文件等。
第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研究落实审计报告问题整改要求的,可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具体职责分工:
(一)医院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并确定联席会议需要通报或研究的事项,同时负责将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将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规定时限向审计主体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二)与审计发现问题直接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内审部门反馈;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内审部门反馈;
(四)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负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干部及人事部门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干部、人事管理的事项进行处理;
(六)其他相关医疗、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
第四章 审计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 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内容: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披露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审计报告中要求自行纠正的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医院管理局在安排次年审计工作时,将被审计医院以前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审计计划, 并将相关情况在当年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市医院管理局或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以促进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保证审计效果。
第十五条 选择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被审计医院的安排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六条 后续审计主体部门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或情况反 馈,内容主要包括:
(一)整改落实计划和措施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上次审计提出的类似问题是否依然发生,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上次审计遗漏的重要事项等。
第五章 审计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医院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要与院内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八条 与审计发现问题直接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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