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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贸企业安全执法检查表及处置标准(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条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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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包含一般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标准和相应条款解释说明,包含常见的各个行业,内容非常丰富。适合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也适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使用。

PAGE PAGE 113 工商贸企业 执法检查及处置标准 2.1.1工矿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及处置标准(通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1 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1.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①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③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④从业人员在应当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⑤提供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安全总监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二条 检查配备安全总监的文件。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 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四条。 查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或安全合格证未按时复审。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给予警告, 立案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抽查4名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 3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以及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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