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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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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氨制冷企业检查标准(基础管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1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
是否建立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制冷辅助设备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2
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六条
3
机构设置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涉氨制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九条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情况。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十三条
4
安全培训
年度安全(含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企业应将安全(含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③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5
三同时管理
新(改、扩)建涉氨制冷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①涉氨制冷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②涉氨制冷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③涉氨制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6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
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②企业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①《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
①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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