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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逻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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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隐私立法,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隐私立法的竞争局面。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其后又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理解与适用而言,引发学界一定争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较为典型的“领域法”特色,与《民法典》紧密呼应,两部法律中规定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是结构性地理解两部法律如何适用的关键点。 ?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之同构互补 ? 个人信息之于个体与公共利益而言,首先当属于个体。个人信息上负载的公共利益纵使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归属于广义的公共性,但并不能否定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个人信息权利模式。权利所蕴含的主张确保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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