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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案例】某抢劫案件中,经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06年11月中旬的一天,王某见我骑的自行车挺破的,于是我们商量好去弄辆自行车。大约下午5点,我们到了某某中学门口,截住一个放学的初中男孩,我就过去对他说借车用用,那个男孩说要回家不借。我说你必须借我。他不给,然后王某就用手打他脑袋一拳,又踢了他一脚。他还手跟我们俩打,我就掏出小刀照他胳膊上扎了一刀。他害怕了,扔下车子就跑了。”
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关于犯罪事实的描述,就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这里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有罪的供述,二是无罪的辩解。
从内容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
一是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侦查人员讲清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包括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二是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罪,如向侦查人员辩解自己不在案发现场、没有作案动机,没有作案时间等。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所做申辩和解释。具体表现为否认、申辩、提供反证等多种形式。三是举报。即对他人犯罪行为的告发。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与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有关犯罪的事实、细节等,对证实案件情况有着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又称为“口供”。历代的诉讼,都十分重视这种证据。“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许多时候,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就不定案,成为诉讼的定式,在历史上不乏采用酷刑来获得“口供”的事例,刑讯逼供在今天也没有得到完全的扼制,由采用不人道的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而造成错案冤案的情形也不鲜见。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有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改革诉讼方式,注重高科技侦查手段运用,“零口供”定案也开始施行。所以,实践中,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既不能过于依赖这种证据,采用非法手段收集,也不能不注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关键是收集合法、运用得当。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种独特的诉讼证据,对于司法人员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不枉不纵,公正准确地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如实供述,有利于司法机关锁定犯罪行为人,缩小侦查范围,收集重要证据,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可以使司法人员避免先入为主,及时调整侦查思路,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中,有他人犯罪情况的内容,这有利于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对查破案件,使其他的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审查、核实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更好地对其他证据作出正确判断,有利于发现和排除矛盾点,使本案中的证据相互认证,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司法机关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以及立功的表现情况,从而有利于区分不同的情况,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一)查证属实的供述,证明力极强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他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比任何人都清楚。因此,他真实的有罪供认能全面、详尽地反映出作案的目的、动机、过程;无罪的有理辩解一般也会提出一些具体的事实根据或充分的理由;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可以从各个侧面反映出案件的全貌。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经查证属实,就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最大的特点。
(二)具有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许多情况下,由于法律的威慑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良知的发现,他们会有真实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直接、全面地反映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情况和犯意的形成、犯罪时的分工和具体实施犯罪等全过程,还可以反映其认罪态度和思想状况。因此,供述具有真实性。但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自身利害关系极大。因此,可能为逃避责任、抵赖罪行而采取避重就轻、隐瞒罪行等手段。因此,供述中虚假的成分有时也很多。
(三)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件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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