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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案例】2003年3月18 日23时15分,某县公安局刑警队接报案:金顶花园小区门前有人被砍死。现场勘查发现:金顶花园小区门前,路面上有一具男尸,尸体旁有大量血迹,在血迹旁边有一把带血的砍刀。经查:23时10分左右,路人发现马某满身是血,倒在小区门前,遂报警。死者马某系该市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经法医尸检:死者头部有锐器伤多处,马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检验,马某头上的伤痕系现场遗留的砍刀所致,砍刀上的血迹是马某的血迹;现场提取砍刀把上指纹一枚。据目击证人小区保安刘某反映:23时10分左右,马某从外边回到其家所在的小区门前,本小区业主张某手持砍刀突然冲过来朝马某的头部砍了几刀,马某当场倒下,张某向东逃走。根据证人刘某的证言,侦查机关迅速抓获了张某。张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砍刀是其购买的。经鉴定,砍刀上的指纹系张某所留。
侦查机关在上述案件中发现了大量血迹和带血的砍刀、指纹等物证,收集了证人刘某的证言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对侦破全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的收集操作要点
故意杀人案件属于暴力犯罪案件,是极端残忍的犯罪,杀人的手段方法从枪击刀杀电击,到扼杀车撞下毒,甚至用放射性物质缓释杀人、雇佣杀人等。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害人多数已被杀害死亡,不可能为案件提供直接证据。同时,故意杀人案件也极少有目击证人,有些案件也缺少物证,导致案件的侦查与认定非常困难。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方面的特点:
2006年5月7日下午6时许,某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某区温庄村56号院一出租屋内发现许多肉块。现场勘查发现,该现场位于温庄村56号院东3号平房,屋内东南角有4个塑料编织袋,内装肉块。经鉴定肉块为人体组织;死者为女性,30岁左右。尸体无头、无脚,经现场勘查确认此地为移尸现场。除此之外现场无任何其他有关证据。
经现场访问,该房屋为出租屋,房东彭某不在本院居住,租房的事情委托另一个租房人白某,因此彭某没有见过租东3号平房的人。而房屋登记只记录了:2006年1月1日收房租两个月60元,无其他信息。5月7日,彭某到56号院修水管时,才发现此房屋已有两个月未交房租,且租房人已不知去向,于是撬开房门进屋发现了尸块。经调查,同院见过租房人的两名妇女回忆:房屋租出去的那天刚下完今冬的第一场雪。另外一个租房人回忆:租房人为男性,30岁左右,身高1.68米左右,圆脸,头发较长较乱,皮肤黑,体格壮实,身穿黄绿色士兵服(上衣有四个口袋),穿着比较脏,自称在饭店打工。房东彭某的妻子回忆起:租房人曾给他们家打过电话。
通过现场访问,侦查人员获得了大量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根据以上信息分析:
此案性质为杀人碎尸案;发现现场为移尸现场;作案人将被害人的头和脚带走,其目的就是让公安机关找不到尸源,说明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关系;作案人对当地非常熟悉;作案人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第一现场应当离移尸现场不远;被害人身份不明。
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制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案。拟收集包括尸块、塑料编织袋、杀人和分尸工具,犯罪嫌疑人相关情况,知情人对案件有关信息的证明,被害人基本情况等证据。
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的收集操作要点,总体上来讲,要立足于侦查,着重从四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二是为搞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作案条件所进行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三是针对被害人而进行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四是为弄清作案手段、方法而进行的相关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的是,每起故意杀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作案人作案目的、手法不同,收集证据也应各有侧重。
(一)通过现场勘查收集证据
任何形式的故意杀人案件均有现场,而且有的不只一个现场,尤其是恶性杀人案件往往是两个以上现场。不论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多么高、反侦查能力多么强,在犯罪现场总是或多或少的留有犯罪痕迹。所以在现场勘查中认真、细致的收集各种证据是非常关键的。
(二)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具体实施者,他们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过程以及为什么实施杀人,动机、目的最清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经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用的。
(三)通过询问知情人收集证据
故意杀人案件很多是预谋杀人,当然也有激情杀人或其他,不论哪种情况总会被一些邻居、家人、路人等群众看到。这里有目击整个案件的人,也有只看到或听到与案件有关的一个方面的人。这些知情人对案件事实或多或少起到证明作用,通过询问知情人收集证据是此类案件收集证据非常关键的一环。
(四)通过询问被害人收集证据
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绝大部分已死亡,基本不存在被害人陈述。个别情况被害人没有死亡或没有马上死亡的,要及时询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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