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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
【案例】2003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某县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到某村开展巡访工作,见山边有大量罂粟。后见该村一独身未娶的农民马某(男,50岁,半文盲)走来,李某某问马某该罂粟是否是他种植的,马随口回答是。民警李某某即带马某回派出所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后由另一民警杨某补签了名。随后呈报县公安局批准立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同日将马某刑事拘留,并铲除毒品原植物。该县公安局批示派出所要补罂粟的照片。李某某即吩咐该所的保安员陈某叫该村照相专业户何某到山边拍照。保安员陈某为避免罂粟被人偷走,就把罂粟连根拨起全部带回了派出所。5月21日下午14时,县公安局收集这些证据后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5月23日检察院以马某有精神病为由未批捕,遂决定取保候审,第二天办案民警李某某口头通知马某的弟弟马某某交纳保征金1000元,否则不能放马某出来。马某的侄子带了300元来到派出所,于是李某某让其书写了确保马某随传随到的保证书后打了300元的白条收据并签了李某某的名字,并让马某的侄子打了700元的欠条。后李某某叫看管马某的保安员陈某带一直留在派出所办公室的马某出来由其侄子带回。
本案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后经调查认定:李某某讯问马某时只有一个在场,后由民警赵某补签了姓名;去种植罂粟的现场照相的何某和将罂粟拨出带回派出所的陈某不是合法主体;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等行为都是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即不符合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对收集刑事证据的法定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这是法律对刑事证据的收集提出的总原则。具体的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依法收集证据
所谓依法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也要合法。这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有欠缺,其所获取的证据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一)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收集证据的人员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律师、自诉人或诉讼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违法从事收集刑事证据的工作,即使是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是负责办理某一案件,也不得插手这一案件自行去收集证据。
(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刑事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只有上述七种证据可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三)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
根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及其他有权进行刑事证据收集的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法律规定的方法,禁止以非法方法和非法的程序收集证据,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凡是使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二、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是指侦查人员要有证据意识,以积极的态度去寻找、发现证据,不能坐等证据自己走上门来。及时,是指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快速进行深入调查,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有利照时机。司法实践中,由于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发生某些证据自然灭失或者腐烂、变质,从而失去证据效力的现象;因自然条件的变化如风吹、日晒、雨淋、砂埋、水淹、蒸发、冰雪溶化等使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拖痕、压痕、血迹、工具痕迹及其他物品发生变化或者完全消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还有被害人、证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也会因抢救人命、扑灭火险或清点财物等行为导致刑事证据的灭失;加之近年来刑事犯罪呈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毁灭证据快的特点,就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积极、主动、及时地采取行动,才能收集到必要的刑事证据。如前文所述的运输毒品案例,由于侦查人员的失误,致能够收集到的证据由于时过境迁而灭失,最终导致公诉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被采信。下面的案例也是由于侦查人员没有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而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处理。
张某抱着年仅两周岁的女儿向派出所报案,说李某奸污了其女儿。由于报案及时,派出所立即出动警力,二十分钟后就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民警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李某也全部承认了其作案的事实,民警作完笔录后感觉事实清楚了,既没有提取粘有李某精斑的张某女儿的衣裤,也没有对张某的女儿进行人身检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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