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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案例】2004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曾因为农田灌溉争水把本村村民张某打伤。2005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刘某酒后持菜刀在张某门前吵骂,引起许多村民旁观。当晚7时左右,刘某取出自制的火药枪,装上火药和钢珠去找张某。当刘某行至张某家门口时,恰遇张某夫妇从胡同中往外走。刘某举枪向张某射击,打中张某面部左眼下脸颊。邻居朱某听到枪声,赶快从家中跑出,恰遇张某,听张某说:“刘某用枪打着我了”。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被害人张某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2005年2月15日晚7点左右,我和妻子去岳父家接孩子,刚走到胡同口,看到胡同南头往北走来一个人。当我们相距两米多远时,我问‘谁呀?’那人回答‘我’。话音刚落,枪就响了,我‘哎哟’一声,跑到朱某家。那人向正北方向跑了。但根据说话声音,我知道是刘某,而且,借枪响的火光,我也辩认出是他。因此,一见到朱某,我就对他说,‘刘某用枪打了我’,并让他赶快叫医生。”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陈述并认定其陈述属实,很快查明了案件。
上述案件中,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详细描述了被害经过,就属于被害人陈述。张某的陈述对于查明和证实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就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和控诉。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种证据。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关于自身基本情况的介绍,包括自己家庭、职业、文化、经济等状况;如果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认识,还应当涉及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二是关于案件的发生发现的经过,包括案件发现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如人员的伤亡、财物的损失等。三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等,作案人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和怀疑、认定、指控依据;四是案件发生前后的可疑的人和事。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常提出严惩犯罪行为人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因而也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因此,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害人陈述通常是直接证据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亲身经历者,感受了案件的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对作案人及其犯罪行为有直接的接触,因而一般都能够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能够把握作案人较为隐秘的人身特征。可见被害人陈述正如“一幕幕连贯的、生动的‘电影”’。[1]
(二)被害人陈述有利于侦查人员迅速查明案情,提高效率
被害人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则可以全面、详尽地反映出作案人作案的手段、过程,甚至包括其作案的动机、目的等情节。因此,被害人陈述能帮助侦查人员正确分析判断案情,框定侦查范围,查找侦查线索,分析刻画犯罪嫌疑人脸谱,促进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
(三)有利于审查其他证据促进诉讼活动的开展
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只有在相互比较、印证中才能审查核实,被害人陈述作为反映案件事实较全面的一种证据,对审查其他证据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其作用更重大。这样能够使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正确分析、审查证据,形成正确的诉讼观点。
四、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法律赋予他充分的诉讼权利,同时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提出检举和控告;(2)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如果不服,有权申请复议;(3)被害人对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5)被害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被害人对由于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7)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8)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可以要求不公开其姓名;(9)被害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与裁定,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0)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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