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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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东曲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矿成立领导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矿长 后勤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成 员:机电副总 机电科 水暖科 物业管理科 供应科 运输科 多经处 企管办 计划科 交安委 法律顾问室等单位负责人 设三个专业小组 第一小组:起重机械、乏风氧化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小组,组长:机电科长(兼)。 第二小组:锅炉小组,组长:水暖科科长(兼)。 第三小组:电梯小组,组长:物业管理科科长(兼)。 2.1 管理组的职责: 2.1.1 矿长对全矿特种设备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2.1.2 机电科负责起重机械、乏风氧化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动车的管理工作;水暖科负责锅炉管理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电梯的管理工作。 2.1.3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监督监察工作。 2.1.4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及检查工作。 2.1.5 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新安及中修、大修立项审定工作。 2.2 各小组职责 2.2.1 对所管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2.2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2.2.3 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台帐。 2.2.4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2.2.5 传达国家及省、市、集团公司就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指令和规定。 2.2.6 与科教中心协调,组织好特种人员的培训办证、换证工作。 2.2.7 督促所管特种设备准用证的办理并存档备案。 2.2.8 接待上级主管部门的年检与审验工作。 3、管理及要求 3.1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 3.2 各使用单位在矿内组织检查和上级单位检查时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 3.3 各小组设专人从事特种设备的管理。 3.4 各单位必须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装订成册,须张挂的要张挂。 3.5 使用单位须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3.5.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3.5.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3.5.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3.5.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3.5.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6 各使用单位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7 各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8 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3.9 各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记录;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在本单位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反馈给领导组,制定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3.10 特种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11 特种设备在新安、大修或改造需外委施工时,领导组必须首先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相关证件,对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队伍,不得使用。 3.12 各单位在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新安、大修或改造时必须先上报领导组办公室,经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鉴定,报领导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大修或改造。 3.13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组,经领导组审定后,各小组按有关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3.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两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习,并做记录。 3.1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处罚 4.1 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出现处罚时属使用维护单位责任的,由使用维护单位全部承担。 4.2 本矿管理单位检查出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2000元罚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加倍处罚。 4.3 对检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解决并造成事故的要给予责任人1000—5000元处罚,给予责任单位2000-30000元处罚。 4.4 对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一经发现,给予操作人员200-5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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