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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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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规程 一、为进一步做好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和投入品安全监管,强化省际间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规范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所称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外省市从 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沪单位)拟向上海市输入的、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供沪产销联防、对接监管、共同实施动物防疫和投入品产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约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沪单位的条件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省市推荐的供沪单位材料 进行复核、系统录入、网站公布、对外联络与处置协调工作;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境道口 监管和接收单位监督,并接受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 导。 四、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拟向上海市输入的,供沪单位应当 事先向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进 行申报。但下列动物产品除外: (一)已经熟制腌制或者其他化学加工方式处理、无法实施检疫的动物产品;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管辖范围的动物性产品。 五、下列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推荐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一)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二)实验动物、演艺动物、观赏动物、伴侣动物、水产苗种、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三)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供加工用动物产品; (四)奶、蛋。 六、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推荐,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推荐申报材料齐全的,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 收到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推荐函件后及时进行材料 复核,确认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函确认,同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在网站上公布; (二)推荐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收到推荐函件后向申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传 真通报并提出意见。 七、已经推荐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需要办理推荐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原办理机构提出申报。 八、供沪动物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认证。九、申报动物供沪的,供沪单位应当向养殖地县级以上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A4 规格装订): (一)供沪动物推荐申报表(原件 1 份。样式见附表 1);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持证人亲笔签名的复印件1 份); (三)单位概况简介(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安全养殖经营承诺书(原件各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五)省级以上无公害产地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至少提供其中一项, 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十、供护动物产品应当来自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相应资格资质认证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屠宰加工)单位,并经检疫合格。 十一、申报动物产品供沪的,供沪单位应当向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下列申报材料(A4 规格装订):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原件 1 份。样式见附表 2);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复印件 1 份); (三)单位概况简介(包括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原件各 1 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五)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09OO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至少提供其中一项,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持证单位公章)。 十二、冷藏、储运、物流、配送等非动物产品屠宰加工单位因经营需要,以自身名义申报动物产品供沪的,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接 收查验、仓储管理、检疫申报、分销运输、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产品追溯管理体系、实现可追溯管理,建立各环节动物防疫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二)冷藏、储运、物流、配送场所应当具备独立设置的、符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的冷藏(冷冻)库房,保证动物产品不与其它货物混放; (三)冷藏、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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