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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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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1 PAGE 1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同华投资、南大资产经营公司、张兴国和沈洁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华投资还承诺:上述锁定期满后,在史正富、翟立仍担任南大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南大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史正富、翟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南大光电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鑫皓华公司以及虞磊、刘晶、李翔、朱春生、魏玉娥、赵蕾、陈亮曾、孔令宇、冯剑文、祝美玲、胡立新、潘毅、戴劲松、顾莉芳、胡海平、许强、徐昕、任斌、茅炳荣、金峥、俞怀谷等 21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10年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处受让股份的新增员工股东李建华、毛华、 陆平、张溧、宗铁军、单一菁、韦锦昊、沈斌、杨翔、邱良德、万欣、翟立、于峰、顾春华、白伟、朱振、高磊、浦爱东、周洪年、肖波、周犇、徐春菊、徐彬、芮天明、李刚、吕宝元、陶继疆、成晓华、郭威、李国华、唐修龙、张晓峰、祁可可、吕长福、蔡春虎、余响、成荣兵、高强、王磊、李顾、仇明财、江伟、杨好安、姚圆圆、高林凡、董礼、徐耀中、邓辉、王佳铭、沈玉珍、陈芳、包晓良、马得森等 53 名自然人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08年前通过增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得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张建富(其中82万 股)、孙祥祯(其中26万股)、陈化冰(其中9万股)、吕宝源(其中4万股)、吉敏坤(其中2.5万股)、潘兴华(其中2万股)、孙明璐(其中2万股)、王萍 (其中2万股)、施军民(其中2万股)、蔡岩馨(其中2万股)等10人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述原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原有股份。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孙祥祯、张建富、陈化冰、吕宝源、吉敏坤、蔡岩馨等6名自然人股东同时还分别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上述原有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上述原有股份。孙明璐还承诺:若本人的直系亲属孙祥祯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上述2万股南大光电股份;若孙祥祯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上述2万股南大光电股份。 2010年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孙祥祯(新增47 万股)、吕宝源(新增25万股)、张建富(新增22万股)、陈化冰(新增17万股)、吉敏坤(新增10万股)、蔡岩馨(新增6万股)、潘兴华(新增5.8万股)、孙明璐(新增5.8万股)、王萍(新增5.8万股)、施军民(新增5.8万股)等10人还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述新增股份,亦不由南大光电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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