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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内蒙君正 股票代码:601216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君正”、“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乌达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1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本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乌海分行乌达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乌达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15001726637052500834、05-68910104000 7191、20315039900100000395421、06040435190249266455038,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本公司授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证券。
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证券发现本公司和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江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君正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君正科技股东杜江波、郝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君正科技的股份。
公司股东凯德伦泰、田秀英、翟麦兰、危嘉、张春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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