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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欧普照明 股票代码:603515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Opple Lighting Co., Ltd.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静华、
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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