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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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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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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木林森 股票代码:00274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 1 号、
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大道中 42 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二〇一五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木林森”)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清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法人股东榄芯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其他法人股东小榄城建、深圳宝和林、深圳诠晶、天津安兴、平安财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法人股东平安财智在前述承诺基础上补充承诺: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文彩、郑明波、易亚男、李冠群、刘天明、赖爱梅、周立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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