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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共同危险⾏为有哪些规定 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们做出的举动是伤害他⼈⼈⾝安全的,有的是属于⼏个⼈共同的⾏为所造成,这 样的⾏为被称为共同危险⾏为,但是对于具体是怎样的很多⼈不懂,那么共同危险⾏为规定是怎样的呢?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共同危险⾏为有哪些规定 第⼀,⾏为是由数⼈实施的。 共同危险⾏为的⾏为主体必须是⼆⼈或⼆⼈以上,这是共同危险⾏为成⽴的基本条件之⼀。⼀个⼈实施 的⾏为即使造成他⼈损害,也只是⼀般侵权⾏为,不是共同危险⾏为。 第⼆,⾏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为法中的共同危险⾏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命权、健康权、⾝体权的可能性,从主 观上,⾏为⼈没有致⼈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 同过失;从客观上,数⼈实施的⾏为有致⼈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的可能性可以从⾏为本⾝、 周围环境以及⾏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为没有⼈为的侵害⽅向,共同危 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为是致⼈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为中,就⾏为⽽⾔,共同危险⾏为的危险性虽然是⼀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为的构成⽽ ⾔,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 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 在共同危险⾏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不是全体共同危险⾏为⼈的⾏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 同危险⾏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为⼈之中,⼜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 ⼈,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 危险⾏为⼈所致,⼜不能判明谁是加害⼈,才能构成共同危险⾏为。 《民法典》第⼀百七⼗⼋条⼆⼈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 担责任。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责任⼤⼩确定;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 责任超过⾃⼰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约定。 ⼆、共同危险⾏为的法律沿⾰ 共同危险⾏为是⼴义共同侵权⾏为的⼀种,不仅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个疑难点,⽽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时 有发⽣,但是由于我国民事⽴法中,共同危险⾏为在以前的法律中未有规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次明确规定共同危险⾏为,不仅对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意义,⽽且丰富和发展了共同侵权⾏为理论。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共同危险⾏为必须是由数⼈实施的,⽽且其中的⾏为是具有⼀定的 危险性,如果发⽣这样的事情是要承担⼀定的法律责任的,⼆⼈以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将如果还有什 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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