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3.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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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各分公司的业务行为,树立中咨华宇品牌形象,打造国内一流环保服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咨华宇所有分公司。 第三条 分公司一般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级政府所在地,分公司的成立应符合中咨华宇企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 第四条 分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服从总公司的业务管理,严格遵守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维护总公司的声誉。 第二章 分公司的建立与撤销 第五条 分公司须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团队经营,并承担分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分公司的建立 一、 建立流程: 1.提交分公司的建立申请; 2.总公司进行各项建立分公司所需资格的审查; 二、建立分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当地市场开展或从事环评或相关业务1年以上;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4.有必要的行政、人事、财务和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5.与省、市、县三级环保主管部门保持有效沟通,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有关要求,能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人员条件 1. 至少拥有7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环评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 2.至少拥有2名登记于总公司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全职)和持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上岗证的技术人员(全职),注册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管理,总公司有权根据业务具体需要变更该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注册类别,上述人员的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提成、加班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偿金、赔偿金)由分公司承担。 3、总公司选拔和任命分公司负责人,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分公司负责人不允许企、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兼职,不允许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投资。 4、分公司所有员工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与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在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等),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发放工资、申报个税。 4、分公司每月20号前将上报税务机关的税务报表、纳税凭证、个税申报明细、工资缴存情况扫描后发至总公司财务。 (三)资金条件 1.不少于50万元的自有运营资金,以确保分公司正常运营; 2.需向总公司缴纳50万元风险和服务质量保证金。运营期间无影响公司资质和业务的重大违规事件发生,分公司撤销时保证金予以无息退回; 3、分公司实行独立经营核算制,经营分公司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人员工资、水暖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对外债务等费用均由分公司及负责人独立承担; 4、未经总公司书面许可,分公司及负责人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免除债务、对外投资等。 (四)经营条件 1.能独立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具备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与环评工程师注册类别相对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能力; 2.每年承揽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业务回款额(报告盖章的合同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七条 分公司的注销 出现以下情况时,分公司即不具备继续经营的条件,予以注销: 1、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管理规定,给总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分公司负责人提出注销申请及说明,且经总公司同意注销的; 3、分公司负责人经总公司同意,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的; 4、因分公司不能满足独立经营条件的。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业务管理流程 1、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以中咨华宇的名义承接相关业务,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分公司负责人应就相关行业政策、风险控制等不确定因素主动与总公司沟通,并由总公司批准后进行。由环境保护部审查的项目原则上由总公司承担生产(特殊项目经总公司同意后可由分公司承担部分章节),环评报告书项目应在确定承接前将项目可研资料发送至总公司总工办备案。 2、根据环保部相关规定,必须总公司同意承接的项目,由总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或由总公司和建设单位指定的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由总公司安排实施。 由分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合同审核及盖章签约,我公司盖章后需三个月内及时存档,超过三个月仍无法存档的,须报综合部部长审批;超过六个月仍无法存档须报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超过九个月仍无法存档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合同内容按照法律规定中不能包含“由我公司包审批通过,负责办理批文等内容”,我公司仅负责技术评审通过,协助建设单位取得批复等事宜。 3、以分公司技术力量为主编制完成的环评报告,须上报至总公司总工办审核,审核通过的环评报告,经总公司盖章后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报送。审核费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总工办支付,其中,报告表300元/个,市级及以下环保局审批的报告书600元/个,省级环保厅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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