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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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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司法史和政治史上的重要案件,也是世界司法史上的重要案件。它引发了民众关于美国政治立法与司法的讨论与思考和女性堕胎权的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1969年,一位化名为杰内·罗伊的妇女和其他人一起向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法令提出了挑战。该法令规定,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罗伊声称他应被强奸而意外怀孕,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罗伊主张: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剥夺了她在妊娠中的选择权,因为她既无钱到可以合法堕胎的州进行手术,又不能中止妊娠,所以,分娩之后不得不将孩子交给了不知身份的人收养。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使得她无法自主地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为何种理由而终止妊娠。被告德州政府在诉讼中辩称:生命始于受孕而存续于整个妊娠期间,所以,怀孕妇女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存在着保护胎儿生命这一国家利益。宪法中所称的“人”包括胎儿在内,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禁止的行为之列。 1973年,该案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布莱克门大法官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支持了罗伊的的上诉。 但这并不是罗伊案的尾声,它引发了美国关于妇女堕胎权,后期堕胎和胎儿人权的一系列争论,后来里根总统颁布的关于妇女后期堕胎法令还引发了行政法令与司法权的对抗。 罗伊诉韦德案给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在胎儿是否为生命的问题上,法院面临一个自己完全无能为力的道德和哲学问题,而法院回避这个问题又无法圆满的解释法律。一方面,罗伊判例声称,法院无从回答生命始于何时,另一方面,罗伊判例确认州政府具有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但是以另一种生命理论:胎儿并不是宪法所称的“人”;在胎儿具有存活性之前,孕妇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压倒保护潜在生命的国家利益。罗伊判例试图回避,但无法回避的一个道德关注是:胎儿是什么?是母体的一个细胞、寄存在母体内的一个入侵者,还是一个生命?既然胎儿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存活性而为潜在生命,为什么妇女隐私权可以左右一个潜在生命?  在我看来,堕胎是应该被避免的,美国后来颁布的法律对胎儿人权的规定不尽如人意,胎儿发育的阶段并不应该机械的以以胎儿的月份规定,而应该按胎儿的发育程度而定,生命始于什么时候?是受精的一瞬,还是胎动?母体毫无疑问是一个生命,拥有无可质疑的隐私权,这样一来,如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成立,罗伊的诉讼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饱受法理学的苛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隐私权被包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包括妇女堕胎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力,但由于宪法中模糊的规定和关于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在罗伊案后才被承认为包括生育自由,在我看来,隐私权没有太大的范围,母亲不能为了自己的自由而剥夺了生命生存的权利。胎儿既然产生,就包括在了母亲的责任里。 总之,不管罗伊案的结果如何,它的意义都是深远的。判决一直被争议,但法律必然会越来越完备,司法解释也会越来越符合法理学理论。正因罗伊案等的存在,法律与司法的未来会在争议与辩论中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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