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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相关内容的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市原有高速公路配套实施用地规模是参照交通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J D80-2006)》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标准建设的,用地规模较大,如水官高速管理中心用地5万平米,建筑容积率一般在0.15-0.3之间,土地利用比较粗放,与我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大背景不符。《深标》中关于高速公路的规定主要是高速公路网密度和道路宽度要求,缺乏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等的相关内容和标准。因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在报建过程中,缺少有效的技术标准来指导,给相关处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不便。因此,应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制定适合我市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实现空间资源紧约束条件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委于2013年开展了《深圳市沿江高速、清平高速二期、东部过境高速公路一期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与选址研究》,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中心,收费站、养护工区等在建筑规模和用地标准上做了深入研究,并指导以上3条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用地审批工作,该成果经我委业务会审批通过。本次增加了高速公路配套设施的内容,主要对管理中心、收费站管理区等在我市常见的配套设施的用地指标进行规定。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6.3.2(P46)进行修订。
1、修订前
表6.3.2 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道路等级
机动车道
条数
单条车道
一般宽度(米)
单条车道
最大宽度(米)
基本要求
高
速
公
路
宜为双向4条~8条
3.5
3.75
高速公路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并应满足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
立交节点及收费站等配套设施应尽量集约用地。
2、修订后
表6.3.2 道路规划指标要求
道路等级
机动车道
条数
单条车道
一般宽度(米)
单条车道
最大宽度(米)
基本要求
高
速
公
路
宜为双向4条~8条
3.5
3.75
高速公路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并应满足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
高速公路沿线各类配套设施的建筑规模应根据实际道路交通量和管理人员数量进行计算,规模应不超过《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规定的建设规模,且应尽量节约集约用地。
管理中心选址在建成区内或附近,其开发强度应与周边开发强度一致;选址在非建成区内时,开发强度应做专门研究,并不宜低于1.2。
收费站配套的管理区考虑停车以及建筑物布置要求,用地规模应控制在800-1200平方米。其他管理站开发强度参照管理中心的开发强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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