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修订内容及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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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市编制了《深圳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其中结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版)对暴雨重现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该规划已于2015年3月31日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修订内容 对《深标》条文7.2.3.4(P60)进行修订。 1、修订前 7.2.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应采用2年,低洼、易淹及重要地区应采用3年~5年,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应采用5年~10年,下沉广场及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或以上。对于一般地区不满足重现期1年一遇的已建雨水管渠应改造为2年一遇,不满足设计重现期2年一遇的应随城市道路或地块整体改造而逐步改造为2年一遇。 2、修订后 7.2.3.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非中心城区应采用3年,中心城区应采用5年,特别重要地区应采用10年或以上,地下通道和下沉广场等应采用30年至50年。对于低洼、易淹及排水困难地区,可适当提高排水管渠设计标准。对于不满足上述设计标准的已建雨水管渠,应结合地区改建、涝区治理、道路建设等工程进行逐步改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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