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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实务课件.pptxVIP

老年人权益保障实务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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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这个季节忽然冷得让人情绪低落,还是原本心里就藏着许多不尽人意的事。

老年人受赡养与扶养权益保障任务一 赡养权益保障情境导入 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今年已有85岁高龄,他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这七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但都因子女没有履行而最终夭折。 在自己越来越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2014年5月,除了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他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70元对他尽赡养义务。而四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等等理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郭老汉自己也不确定继子女是否有赡养自己的义务以及赡养费用标准是否合适,来到你所在的养老服务中心向你咨询。任务描述 作为养老服务人员,请你针对郭老汉提出的为其提供一份详细的咨询意见,并附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赡养的概念 指子女对父母或晚辈对长辈的供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与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两种情况。(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1、《宪法》: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婚姻法》: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更是单设一章规定了关于老年人赡养与抚养的一些法律问题。(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二、赡养人 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一)成年子女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 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是指本无自然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父母子女。(1)养父母与养子女 基于有效的收养行为,会使得本无自然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 原告段华、袁英夫妇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段峰系其养子。原告夫妇自幼子结婚后,即召集三个子女分家析产,并由三子约定,每人每年出稻谷600斤赡养原告夫妇。但自2002年开始,被告段峰以原告夫妇在村里扬言段峰不是其亲子,且原告另有二亲生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再赡养两原告。为此,原告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问:本案原告夫妇有自己的两个亲生儿子,那么,作为养子的被告是否还应当要赡养原告夫妇?答案 我国婚姻法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法》23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案例: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 原告王强(化名)、李英(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王星(化名)。1969年3月,王星16岁时,因王强的叔父母王大山(化名)和曹英兰(化名)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王强夫妻同意将长子王星过继给王大山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订立书面嗣书一份,其主要内容有:王星随叔祖父母王大山、曹英兰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王大山、曹英兰年老后,由王星赡养;王大山、曹英兰的财产由王星继承。协议签订后,王星开始与叔祖父母共同生活,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 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叔祖父去世时,王星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后事。多年来,王强、李英夫妇一直与其次子共同生活,现由次子负责赡养。 2002年,王强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遂要求王星负担部分医疗费用。王星在给付王强夫妇14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强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法院判决 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星被生父母过继给叔祖父母后,与叔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叔祖父母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告王星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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