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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網路著作權與製版權 楊智傑 老師 網路上的著作權 網路上會侵害的著作類型 幾乎所有著作類型都有可能 網路上的著作財產權 一、重製權(下載者) 二、公開傳輸權(上傳者) 其他相關規定 暫時性重製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一、意義:著3(i)(17)以數位方式顯現權利狀態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開傳輸。 防盜拷措施 「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接觸控制(進入) 複製控制(利用) 著作權法第80-2條禁止兩種行為: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防盜拷措施之例外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防盜拷措施之例外(續)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例題16 甲在網路上申請取得20G的雲端使用空間,乃將一部從錄影帶店租來的DVD新片破解後拷貝上傳到該網路空間,並將存放影片的網址連結拷貝後,利用電子郵件傳給網友們。試分析說明甲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之保護規定?甲之行為是否構成那些著作權之侵害?(102年警察法制) 網路音樂盜版 個人上傳供他人下載:侵害公開傳輸權 個人非法下載:侵害重製權 交換軟體平台有沒有罪? 請使用合法的音樂網站線上收聽(不提供下載) 案例:Kuro音樂網站是否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陳某父子三人經營飛行網公司並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以名為kuro之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下稱Kuro軟體)及網站主機,自89年7月起開始經營Kuro網站(網址為.tw/及.tw/,二網域名稱均指向同一網路IP位址即31),以提供使用者免費交換(傳輸及下載)MP3格式之錄音檔案為主要業務。自90年7月起,飛行網公司開始全面收費,凡欲利用飛行網公司網站交換MP3 檔案者,均可下載Kuro客戶端軟體,註冊為會員,月繳新台幣(下同)99元或6個月繳500元後,即可開始執行前述之Kuro客戶端軟體,供所有連線之其他會員以輸入演唱者名稱、歌曲名稱及專輯等關鍵詞句之方式,快速自前述資料庫中搜尋MP3 音樂檔案,此時分享夾內之檔案即處於得供其他會員下載之狀態。 於Yahoo、PChome、3cc流行音樂網等網站上,刊登以「五十萬首必威体育精装版MP3,無限下載」、「MP3流行排行,一次抓完」等內容之廣告,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供眾多未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重製之會員,得利用上開方式擅自下載錄音或音樂著作。其用戶陳女即付費下載歌曲。又該公司為求快速擴充可供交換之MP3 檔案以招來會員,大量購入市面所銷售之CD,再以musicmatch軟體轉檔為MP3 格式,上傳至飛行網公司之電腦內,之後又成立星紀科技有限公司,以接續商品部之轉檔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案例:ezPeer是否屬於該負幫助侵權責任? 吳某為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以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檔案分享軟體(下稱ezPeer軟體,包括ezPeer主機伺服器Server端軟體、Client客戶端軟體)及網站主機,經營ezPeer網站,以提供使用者交換(傳輸及下載)MP3 格式之錄音檔案為主要業務。向使用者收取服務費,凡欲利用全球數碼公司ezPeer網站交換MP3 等檔案者,均可免費下載ezPeer軟體,註冊為會員,但須透「電子現金」(Ecoin)或以按月付費新台幣(下同)100 元之方式取得無限下載之權限,或以此取得P點。P點為ezPeer使用之虛擬的會員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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