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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 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多方考量。首先, 地点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 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 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为 主观故意,便构成故意犯罪 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小区物 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说明此 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利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做好保障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 物伤人事件,一名女童被砸中,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及雇员向某在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 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 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 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 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 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 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 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 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 刑二年三个月。 有网友称,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未造成后果也要承担刑事 责任。也有专家建议,无论情节严重与否,都应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 事司法规制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威慑此类行为,警示高楼住户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按照刑法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作出科学合理的判 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记者分析,高空 抛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地点 是否属于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是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到底是 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因不能预料的事情导 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 果是主观故意的,就构成故意犯罪了”。 “如果是故意犯罪,那么到底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 公共安全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那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没有危 及公共安全,那就按照伤害程度算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彭新林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如果需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 事责任,“要确定发生的具体地点以及主观因素等,但这样的具体认 定过程非常复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补充说:“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出现高空 抛物致人死伤的,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亡的, 在我国有法律规制,但现在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重伤亡的情况, 确实存在一些空白,一般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 多措并举排查隐患 技术法律缺一不可 高空坠物关乎公共安全,究竟应当如何从根源上解决高空抛物问 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镇居民道德素质的提 高,要有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养成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高层住户小 心谨慎,对重力加速度可能造成的打击要高度警惕。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周军认为,小区物业公 司要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发现楼层外墙及玻璃等破损时,要及时修缮; 社区街道、基层司法部门要作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小区还可以加装隔离栏,安装警示牌等,并及时巡查提 醒住户注意安全防范。”周军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波对记者称,要求受害人在正常 行走中“走路眼看天”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应规 范侵权人行为,尤其是高层住户。 孙波建议,小区物业管委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要将高空抛物等行 为写入协议,说明此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用文明公约的方式从根源上 做好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外,技术手段也不可或缺。 在孟强看来,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要想较快解决这一问题,恐怕只 能借助于技术手段,推动各个小区在高层建筑物上安装能够捕获高速 运动的摄像头,“有些城市打造智慧小区,在高层建筑物的不同角度 安装了一些高清摄像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取 证,找出真正的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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