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之 法律行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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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1 法理学之 法律行为 2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行为是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活动。  凯尔森: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有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p42. ) 第1页/共57页 法律行为是法学的基本概念,在法学概念体系中居于关键的地位。 与其他学科不同,法学更强调在实在法意义上理解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其有效性,即从规范意义角度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一词的出现,是近代的事情。 3 第2页/共57页 18世纪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Daniel Nettehladt,1719-1791)于1748年开始使用拉丁文“actus iuridicus‘(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义务有关的行为”。 4 第3页/共57页 5 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 Hugo)首创德文“法律行为人”一词 1807年,胡果的学生德国“潘德克顿”体系(学说汇纂体系)的创始人海泽(G.H. Heise)在《供学说汇纂讲授所用之普通民法体系概论》中明确使用了后被译作“法律行为”的德文名词“Rechtsgeschäft” 第4页/共57页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对这一概念作了系统论述, 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他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用。 6 第5页/共57页 7 民法的“法律行为”只是在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概特定概念,其准确汉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处于同一位阶,属于法律事实; 它不可能作为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用来描述和解释一切法律部门的行为现象,否则将导致法律解释上的困难和混乱。 第6页/共57页 中文“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 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但是在一般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而不限于狭义的合法的表意行为。 8 第7页/共57页 9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与各类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第8页/共57页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具有社会意义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10 第9页/共57页 11 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总之,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们是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 第10页/共57页 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他/她的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 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12 第11页/共57页 13 2、具有法律性 法律行为是由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会受到国家肯定、承认、保护、奖励;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否定、取缔、处罚、制裁。 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第12页/共57页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 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对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效果 14 第13页/共57页 15 3、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活动,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进行的。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并实现行为内容,这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 的性质。 第14页/共57页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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